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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3年会计证《财经法规》考点总结:支付结算

更新时间:2013-01-09 09:23: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河北省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一节考点总结:支付结算概述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

  1、票据结算方式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其他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

  3、支票、银行本票适用同城结算;汇兑、异地托收承付适用于异地结算;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适用同城异地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五点要求(注意多选题)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选择题)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工具

  1、票据结算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和信用卡等。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重点关注)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选择题)

  (一)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支付结算票据填写要求(选择题)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3、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变造票据。

  5.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7.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当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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