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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预算管理

更新时间:2013-01-21 09:52: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知识点讲解:预算管理的职权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利比较

  【注意】①对于审查权:全国人大既可以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地方人大审查本级预算草案

  ②对于与批准权:各级批各级的,全国人大批中央,地方人大批地方

  ③对于撤销权: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撤销本级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利比较

  【注意】区别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权利(人大常委会为常设机构)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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