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知识点: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特征: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一)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人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的行使
不同的票据,它有不同的权利行使程序。票据的权利行使程序可包括: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
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逸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补充知识点: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①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④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
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而且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
若票据的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5)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6)票据权利的抗辩
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以在下列情况,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
①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③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④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2、票据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四)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五)票据记载事项分为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六)票据丧失的补救(重点掌握)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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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种类(注意选择、判断)
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①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②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③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④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
2、支票的格式:
支票出票人作成有效的支票,必须按法定要求记载有关事项。该等事项亦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支票的格式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6条)
A、表明支票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可没有收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章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总结: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
见上述6条内容 |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
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 |
金额
收款人名称 |
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多选题) |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
付款地;
出票地 |
不记载不影响支票效力;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
补充知识点:
1.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2.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包括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
(★★单选、多选、判断)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每年必考),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1、提示期间
2、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要严格做到“九不准”。即:
①不准更改签发时期;
②不准更改收款人的名称;
③不准更改大小写金额;
④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⑤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⑥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⑦不准签发有缺陷的支票;
⑧不准签发用途弄虚作假的支票;
⑨不准将盖好印签支票存放于他人处让代为签发,以防止形成空头支票或经济诈骗。
⑵签发现金支票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
⑶要由专人签发。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单选、多选、判断、综合)。
2、对付支票的要求
⑴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⑵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人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⑶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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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汇票(新增,删除了银行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不适用于个人)
1、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2、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3、商业汇票的最长有限期为6个月,提示付款期是10天。
4、适用范围是同城或异地。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的签发。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商业汇票的格式: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概念――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承兑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补充知识点: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付款的概念――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程序――付款程序包括提示与支付。
3、付款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了解)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背书的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的名称到 绝对记载事项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进行的)
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有条件的背书
(2)部分背书
4.禁止背书:只要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二)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当事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2、保证格式。
(1)票据的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
(2)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3)保证记载的办法。具体保证的记载的方法,《票据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4)保证不得记载的内容。《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当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人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是指保证人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被保证人之前手的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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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
2、种类:
(1)信用卡按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2)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
(3)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按信誉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5)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①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可以领取若干张。
2、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
3、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都是45天)
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②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③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④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⑥信用卡账户2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4、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1.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 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 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3. 持卡人用信用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提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4.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算办法计付利息;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还款人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5.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6.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的,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7.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8.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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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异地结算。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是否一致,无误后,根据收款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付款手续。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兑的撤销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
2.汇兑的退汇
汇兑的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申请退汇的前提是汇款人与收款人必须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否则不能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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