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知识点:预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预算法》是我国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其宗旨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叫政府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国家预算的一般原则:(了解)
1、公开性
2、可靠性
3、完整性
4、统一性
5、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总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预算;
(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市辖区)级预算;
(5)乡(民族乡、镇)级预算。
【提示】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指调整方案的审批)、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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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完整的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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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1.审查和批准: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30日内)。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15日内)。
(三)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六、决 算
1.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它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提示】决算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的内容。
2.决算草案的编制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3.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
预决算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监督。
(一)立法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进行监督。
(二)行政机关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
(三)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财政部门)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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