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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知识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3-01-29 09:30: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共有三部分

  (一)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

  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章。例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例如《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鸡西市政府采购合同>文本的通知》等。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即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而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供应商主体却可以是任何有供货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公司。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涉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注意: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需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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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按是否进行集中管理以及集中管理的程度的类型,可以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三种模式。

  我国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制度

  (一)集中采购

  由财政部门或另一个专门负责的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采购的模式。

  (二)分散采购

  这是一种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的模式。

  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区别:

  1.采购项目的特征不同:

  (1)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

  (2)而列入分散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特征。

  2.采购执行主体不同:

  (1)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2)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当然要支付一定的采购代理费用。

  3.采购目的和作用不同:

  (1)集中采购具有采购成本低、操作相对规范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可以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作用,体现政府采购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则,也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监管和对分散采购的良好示范作用。

  (2)而分散采购可以借助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调动单位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不断“扩面增量、稳步渐进”的工作目标。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体。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提供者,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种:

  (1)一种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2)另一种是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认定的招标公司、设计、认证、检验等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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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指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注意多选)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唯一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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