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性质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设立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目的和宗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成立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就会形成政企不分,会对其他代理机构构成不公平待遇。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中的工作任务和所承担责任。《招标投标法》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据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上述问题确定后,还应包括制订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
招标实施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凭借自身的经验,根据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周密和切实可行的招标方案,提交给招标人,使招标人能事先了解整个招标过程的情况,以便给予很好的配合,保证招标方案的顺利实施。招标方案对整个招标过程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的依据。招标文件编制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招标的质量和招标的成败,也是体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如果项目需要,招标代理机构还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对外发售。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还要负责有关澄清和修改等工作。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4)编制标底
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还应编制标底和工程量清单。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国家颁布的法规、项目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并负有对标底文件保密的责任。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和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收集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编制答疑会议纪要或补遗文件,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协助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7)草拟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人的委托,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订合同,组织或参与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些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合同的执行、货款的支付、产品的验收等工作。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所有事项,都应当在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2.3.3招标代理机构分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具备相应招标资格才能进行招标代理的主要有:中央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另外药品采购、科技项目等招标采购的代理业务也实行资格管理。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可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财政部负责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是指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可从事药品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其资格认定方式,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项目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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