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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六章考点:履约保证金

更新时间:2013-11-20 13:24: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复习辅导第六章中标与签约的规定汇总

特别推荐:2014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六章知识点汇总

  履约保证金: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资金担保。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常见的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目的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如前所述,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其形式有多种。既可能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也可能是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最主要的方式是履约保证,即由招标人、中标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如果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保证的,一般是支付担保,常见的是保证。按照习惯,履约保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函;一类是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证书。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式、格式由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4)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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