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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理财规划师三级重要笔记: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3-11-22 21:39: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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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大家提供2014年三级理财规划师重要笔记,供大家参考之用,详见下文。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1)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因偷税漏税、盗窃、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投保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可以精确计算,对那些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虽然对 投保人有利益,但一般不作为可保财产

  2)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身无价,故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他们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个别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加以计算和限定,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的金额加上利息及保险费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1)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

  2)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3)期待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4)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这一期待利益必须已成为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并以实际损失为限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1)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

  2)如在人身保险,投保人的直接亲戚,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1、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2、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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