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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八章考点:刑事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3-11-22 10:50: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招标师《法规与政策》复习辅导第八章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知识点汇总。

特别推荐:2014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八章知识点汇总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当事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如串通投标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受贿罪等刑罚。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刑罚,是人民法院在对行为人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给予刑事制裁。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最基本的方式,也是最普遍的一种方式。

  依据《刑法》第32条、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其具体种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我国刑法中又分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两种。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以单位为犯罪主体因其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法》第30条中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较,其承担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

  (1)整体性

  对于单位犯罪而言,承担刑事责任的是以单位为整体的刑事主体,而不是单位内部的全体成员。因此,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

  (2)双重性

  对于单位犯罪,不仅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成员即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

  (3)局限性

  单位只能对某类特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也是有限的。因此,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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