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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复习第五章: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更新时间:2013-11-26 00:48: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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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财规划师复习第五章: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第二节 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一、确定财产分配的原则和目标

  (一)风险隔离原则

  1、多婚多子女的家庭、跨国婚姻以及婚前就有大量财产的人:对婚前和婚后财产通过财产分配工具的运用进行不同的财产安排,保障个人财产的安全和更好地履行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义务。

  2、对参与各种经营的客户,还需要在经营风险和家庭财产之间布下防火墙,以抵御经营风险对家庭财产的侵扰,从而保证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二)合情合法原则

  1、合法,是指不违反与财产分配有关的法律规定,比如为客户进行风险隔离规划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法操作。

  2、合情,是指财产分配要合乎情理,从协调客户及其家庭成员间关系人手,并考虑各个家庭成员主要是夫妻二人对家庭的付出和贡献,这样可以减少财产分配方案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障碍。

  三种错误思想倾:一种是认为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所有的倾向。事实上,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不管财产在谁的手里,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认为夫妻一方没有经济收人或经济收入较少就没有财产安排权的倾向。而按照有关规定,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就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要平均;对共同债务,要平均承担。三是在客户有离婚情形时,一方想以多占有财产作为同意离婚交换条件的倾向。离婚与财产分割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在一起相提并论。

  (三)照顾妇女儿童原则

  1、离婚时,如一方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于适当帮助;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⑴、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⑵、哺乳期后的子女,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抚养能力、条件决定;

  3、抚养费的给付的期限,一般到子女满18周岁时止;

  (四)有利方便原则;

  夫妻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生产资料在分割: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种生产资料,能够充分发挥该种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生活资料分割:尽量满足个人从事的专业或职业的需求,如个人从事某个职业所需的书籍、器具等,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对合伙经营的企业,夫妻作为合伙人与他人合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财产,必须从合伙财产中扣除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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