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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第六章知识点: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3-11-25 10:06: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复习辅导第六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汇总。

特别推荐:201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第六章知识点汇总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法律之所以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一定期限,主要在于:(1)稳定法律关系,结束权利不行使而导致的权利状态与事实状态长期不一致的状况;(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避免证据灭失,减少诉讼成本。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分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包括以下几种: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另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单行法中,如《合同法》中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适用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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