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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九章考点: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

更新时间:2013-11-26 09:26: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复习辅导第九章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知识点汇总。

特别推荐:2014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九章知识点汇总

  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政府对建筑市场实施宏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实施既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的安全,也有利于保护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相关建设工程活动的合法权益。

  (1)施工许可的主体

  我国《建筑法》所确认的施工许可的主体系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的条件

  1)《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施工许可的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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