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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执行阶段性降低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2-12 13:10: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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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日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当前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阶段性降低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规定,即:

  1、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

  2、工伤保险费(建筑企业工伤团体险除外)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

  3、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

  4、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个人)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医疗保险费减征后,涉及到的个人各种社保待遇不变。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12年度(费款所属期为2011年度)。

  厦门市地税局已根据政府减负政策,直接调减2011年12月起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及应缴金额,各缴费单位及个人无需另行进行业务处理或申请。各缴费单位务必根据政府减征政策,核对2011年12月的应缴社保帐目,帐目有误的,请速与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缴费申报。具体减负政策执行口径如下:

  2011年12月-2012年11月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下调执行表

  人员身份 减半后单位负担费率 减半后个人负担费率 合计费率

  失业保险 本市 1.00% 0.50% 1.50%

  失业保险 外来 1.00%   1.00%

  工伤保险 本市

  及外来 根据实际缴费费率减半

  医疗保险 本市 7.00% 2.00% 9.00%

  医疗保险 外来 3.00% 2.00% 5.00%

  生育保险 本市

  及外来 0.40%   0.4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征费额直接减半,请仍如实填写在职职工总人数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地税生成的社保帐目中,请及时核对相关帐目。

  厦门市地税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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