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现将《浙江省2011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以下简称《2011年非税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非税目录》所列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为我省截至2011年6月30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二、2011年6月30日之后,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2011年非税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规定征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根据《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规定征收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精神,其项目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应按照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规定进行管理,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五、各地可以在《2011年非税目录》公布的项目范围内,公布本地区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