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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13-02-19 11:28: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5.3.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临时权威机构。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并不能等同于其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但是需要其每个成员在评标活动中通过其个人行为实现。所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直接与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紧密相关,包括一系列明示及默示的内容。《评标老师和评标老师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老师管理办法》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特别是评标老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主要义务,即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运用个人相关的能力、知识和信息,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在评标工作中发表并出具个人评审意见,行使评审表决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其参加评标的工作及出具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老师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评标老师应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老师应当分别填写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评审老师管理办法》规定,评标老师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等权利;承担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等义务。

  (2)签署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直接的工作成果体现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汇集、总结了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的评审意见,由每个成员.签字认定后,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虽然有关规章中没有详细明示,但是,签署评标报告,也是每个成员的基本义务。

  (3)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通常完成并向招标人提交了评标报告之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的招标项目还会发生质疑和投诉的情况。对于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发生的质疑和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质疑和投诉时,往往会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解释,包括评标委员会对某些问题所作结论的理由和依据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评标老师应参加对质疑问题的审议工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贵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文件评审直至提出评标报告的全过程中,均应恪守职责,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这是每个成员最根本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彼此之间进行私下串通。《招标投标法》和相关部门规章均规定了该类义务。如果违反该类义务,将直接导致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果发现存在依法不应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还应立即披露并提出回避。

  (5)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

  对评标工作的全部内容保守秘密,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要义务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此外,每个成员还应遵守包括勤勉等评标工作纪律。应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全面地评审和比较全部投标文件。同时,应遵守评标工作时间和进度安排。

  (6)接受参加评标工作的劳务报酬

  评标工作实际上也是一种劳务活动。所以,个人参加评标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有权依法接受劳务报酬。《评标老师和评标老师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评审老师管理办法》均明确了评标老师领取评标劳务报酬的权利。

  (7)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还享有并承担其他与评标工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法情况加以制止,向有关方面反映、报告评标过程中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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