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投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异议和质疑本质上是一种投诉,因为这一制度中规定的质疑是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2)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专门对招标文件规定了一个异议程序,第29条规定,“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机构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情况。《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因商务废标而没有参加技术评议的投标人的技术偏离问题除外。
投标人质疑的程序是:在公示期内,投标人首先应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3)可以质疑的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1)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2)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4)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35条规定:“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视为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核实属提供虚假质疑的,主管部门可以对质疑人提出警告;提供虚假质疑、情节严重及影响该招标项目工程进度,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警告并予以公告。
(4)不予受理的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1) 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 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3) 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4) 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5)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6) 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30条规定:“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所列各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视为无效质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1) 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
2) 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
3) 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5)质疑的处理程序
1)招标机构对质疑进行核实并报送主管部门。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2)质疑处理结果分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主管部门对质疑的处理意见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3)应当重新评标的情况。《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9条规定,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①未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评标的;
②老师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③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④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行为。
重新评标的老师应从国家级老师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老师不足时,可由地方级老师库中补充,但国家级老师不得少于2/3,参加重新评标的老师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老师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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