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之采购方式和程序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国务院负责规定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方式的数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定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方式的数额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程序。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方式。
1)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三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2)单一来源采购遵循的原则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5)询价
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询价的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询价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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