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主要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书面表述,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其表现形式为合同条款,实质内容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必要条款可以理解为主要条款,其决定着合同的类型以及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般并不具有合同效力的评价意义,但可能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也可参考各类示范文本进行协商。依据市场经济中交易习惯以及合同法等法律原理,一般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内容,以保证合同更加全面准确的承载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明确合同主体,对了解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的履行和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姓名是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有长期居住的意愿和事实的处所,即经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如公司的名称以营业执照的名称为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它们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②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没有标的的合同是空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无所依托;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也不能成立。所以,标的是合同的首要条款,签订合同时,标的必须明确、具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是以数字和其他计量单位表示的尺度。没有数量或数量的规定不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多少,合同是否完全履行都无法确定。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度量衡制度确定标的物的计量单位,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同的理解。
④质量。质量是标的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的,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
⑤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标的物的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但必须符合国家的物价政策,劳务酬金也是如此。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
⑥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包括合同的签订期、有效期和履行期。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地点。包括标的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劳务的结算地点。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具体方法。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款或酬金的结算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
⑦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使争议发生后能够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此作出规定。
在上述条款之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订立其他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条款。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建设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期、工程价款计算以及支付、指定分包、保修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缔约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表达协议的内容的形式。一般表现为合同书,协议书等。当事人之间来往的电报、图表、修改合同的文书,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合同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而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实际操作中还出现有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等。书面形式权利义务记载明确,作为合同证据,其效力也优于其他证据,有利于权利义务的履行。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分为法定书面形式和当事人双方约定为书面订立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38条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除此之外,在其他个别法律法规当中,也有对合同形式作出的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合同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而订立的合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迅速直接,这对加速商品流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也很常见。
除以上两种主要形式之外,实际操作中还出现有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陆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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