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律法规教材解读: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益增多,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如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它的出台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使用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而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卷交易场所进行,所以其适用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的转让。”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般来说,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对于转让标的简单,价格高低是唯一因素时,一般采取拍卖方式进行,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于转让标的复杂,价格高低不是唯一取向时,一般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经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控股地位进行划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里“所出资企业” 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 、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督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并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估计、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具体程序是:
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对涉及职工安置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的组织应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结合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两种情形:对转让方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对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4)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如果低于此比例,应当暂停产权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信息应当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6)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根据征集情况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当征集到2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标的方式实施。当征集到1个受让方的,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8)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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