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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律法规教材解读: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3-02-27 14:42: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都应当遵循我国现行的招标法律规定,按照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机电产品招标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利用国外贷款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我国政府对国外贷款招标的特殊的规定涉及招标文件编写、公告发布、澄清和修改、开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1)招标文件的编写,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只允许以财政部批复中的货币报价和签订商务合同,具体币种要求按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和采购招标中币种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金(2003)90号文】规定选择。招标文件中还应体现国家对国外贷款项目中标人的有关税收优惠,并在投标人须知、评标和资格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等相关章节中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2)招标公告除国际招标规定的发布媒体外,如果贷款方有要求,招标公告还应在其指定的报刊上发布。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审核和修改等程序,如贷款方有规定需要报其审批的,应在完成国内审批手续后在报送贷款方,如贷款方有修改意见的,再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和备案。

  4)在开标阶段,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按规定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5)在中标阶段,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果公告后3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出具《评标结果通知》。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在签订合同阶段,部分贷款方规定合同签订后应报贷款方审批或备案后才能生效,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应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办理退(免)税手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2)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

  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为规范某些贷款类别,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还出台过个别规定,对应用该类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细节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财政部关于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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