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之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3-02-27 14:52:52
来源:|0
浏览
收藏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编辑推荐:
上一篇:民法通则之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最新资讯
- 2018年宁夏招标师考试合格标准2018-12-18
- 招标师考试教材《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管理2018-12-12
- 招标师考试教材《项目管理》:工程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2018-12-12
- 招标师考试教材《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程序2018-12-12
- 招标师考试教材《项目管理》:项目范围管理2018-12-12
- 招标师考试教材《项目管理》:项目目标管理2018-12-12
-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采购的目标和原则2018-12-11
-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建筑法2018-12-11
-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竞争法2018-12-11
-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行政复议法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