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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中级保险》预习3(1):保险合同概述

更新时间:2013-03-04 09:07: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

  查看汇总:2013年经济师《中级保险》预习资料汇总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1.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2. 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就是定额保险合同;各种财产保险合同均属于损失保险合同;

  3. 足额、不足额和超额保险合同

  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足额、不足额和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超过部分无效;

  4.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以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运输保险???定值;

  不定值,事故发生时再确定;

  5. 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单一保险合同: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广义,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意大利;狭义,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英国、日本。我国采用狭义概念。

  适用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

  构成要件:投保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必须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必须基于同一保险期间。

  通知义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强调主动性。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按比例赔偿;就保险金额总和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照比例返还保险费。

  6.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是否必须以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为基础,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不影响原保险合同的履行。

  7. 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同意,为子女除外)

  8. 单独保险和共同保险

  单独:保险人一个,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

  共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与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

  9. 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团体,5人以上,75%团体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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