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中级保险》预习3(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更新时间:2013-03-04 0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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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体必须合格;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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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和承诺??投保和承保;
实务上表现:
投保-要约 表现为索取投保单,如实填写,认可费率和条款,交保险人。到达保险人生效;
承保-承诺 表现为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通知投保人的,构成承诺;
反复过程,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1. 保险合同成立:
实践中的处理,阅读教材即可;
2. 保险合同生效:
主体必须合格;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
4.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生效一般要求缴费;开始时间可以与合同相一致或者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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