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中级保险》预习3(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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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特约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1.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3. 保险标的;
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 保险金额
7.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含义:
1.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明示的,不允许默示;
Ø 不可保风险所致损害;
Ø 道德风险所致损害
Ø 保险标的自身属性或瑕疵所致损害;
Ø 间接损失;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才承担责任;
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人实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时间可能不在保险期限以内;
5. 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对于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由投保人根据实际价值确定,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人身保险不会发生超出保险价值的问题;
6.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7.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
9. 订立合同的日期;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义务;
(三)暂保单;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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