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07,国债代码:101707,以下简称第七期)和2010年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08,国债代码:101708,以下简称第八期),现就第七期和第八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年利率分别为2.60%和3.73%,发行总额均为1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0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节假日正常发行),2010年10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0月15日支付利息。第七期于2011年10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八期于2013年10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两期国债均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
(二)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每一账户当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两期国债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三)两期国债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试点资格的40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行)承购包销,各行包销额度为两期国债发行总额分别乘各行包销比例(见附件)。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额度由各行持有。
(四)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销售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五)第七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6.01‰,分配比例为:各行5.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0.03‰;第八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7.01‰,分配比例为:各行6.8‰,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0.03‰。财政部于各行缴清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拨付各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指定账户。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各自2010年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
(一)投资者如需提前变现,可到原购买银行办理提前兑取手续。办理提前兑取时,各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二)从2010年10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八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
(三)各行可在发行期内继续对外销售各行购回的投资者提前兑取的两期国债,发行期过后,不得对外销售。
(四)付息日和到期日前2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两期国债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账户开立及撤销、债权托管等,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办理,各行应通过柜台和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国债发行条件和业务操作流程咨询以及个人债权持有和变更情况查询。中央国债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两期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执行。
(三)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各行应于2010年10月29日一次性将两期国债的发行款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机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七期缴款账号:277?10407
第八期缴款账号:277?10408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例:2010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二)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支付给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将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以便投资者当日支取。
五、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分别报送行政区内各行分支行的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29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10月15日,10月21日,10月28日。
联系人:李新宇
邮箱地址:“CN=李新宇/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32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分别报送行政区内各行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截止到对应数据截止日)。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高士成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426
传 真:(010)66016442
中央国债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按照两期发行文件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
(二)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两期国债的发售业务。
(三)各试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两期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发行前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张贴或发放官方宣传材料,对两期国债发行的相关政策,以及账户开立、债权托管、资金划拨、购买程序等具体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销售两期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四)各试点银行办理两期国债发行销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行在办理两期国债非交易过户、债权账户凭证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六)各试点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七)两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其他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两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改造升级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行政区内两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