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一)加快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充分发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在节能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二)加强重点单位用能管理。加大对工业、商贸酒店、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力度,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单位开展用能诊断、咨询等相关工作,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三)推行节能量第三方审核。用能单位申请省财政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必须提供节能服务单位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二、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四)大力培育节能服务单位。积极向国家推荐实力较强的节能服务公司,争取我省有更多的企业列入国家备案企业名单。培育发展省节能服务单位,并支持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培育本地区的节能服务单位,建立起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多层次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体系。
(五)扩大节能服务领域的对外交流。支持我省有实力的节能服务单位积极到省外开拓节能服务市场;吸引国内外知名节能服务单位进入我省节能服务领域,吸引国外知名节能服务单位将其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落户我省,带动我省节能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和提升服务水平。
三、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
(六)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单个项目,积极推荐其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对符合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财政在每吨标准煤中央财政奖励24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80元的奖励。落实国发〔2010〕25号文关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
(七)建立信贷支持机制。鼓励各级财政通过贴息、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完善授信业务制度,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专用的信用评级标准并简化信贷手续;创新面向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客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提供项目融资,发展国内信用证、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合同和发票质押贷款、多链循环式联保贷款等贸易融资方式,发展针对用能客户的消费信贷业务。
(八)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股票、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筹集资金。积极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对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创设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
(九)完善保险和担保服务。积极开发和推广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需求。组建多层次节能服务产业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财产抵押和质押认定办法,扩大担保品范围。
(十)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引导国内商业银行对利用国际资金开展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和机构,在贷款政策上给予支持。
四、营造节能服务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加快推动节能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依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力量,为节能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强节能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节能服务人才队伍。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
(十三)奖励节能服务先进。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组织评选一批省优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大力推广其先进经验,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省节能先进表彰范畴,优先推荐为省节能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十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节能宣传周、专业交流论坛、政府网站等平台和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能源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措施,营造有利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