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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公路)复习:道路运输合同

更新时间:2013-04-16 10:34: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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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公路)复习:道路运输合同

  一、道路运输合同及其特征

  1.道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又称之为运送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2.道路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有偿合同

  (2)运输合同既有诺成性合同,也有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

  如:包车运输合同、整车运输合同

  实践性合同:合同双方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须交付标的物。

  如:零担货物运输合同

  (3)运输合同的客体为运输行为或运输劳务

  (4)运输合同大都是标准合同

  (5)运输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

  二、道路运输合同类型

  表5-2 道路运输合同的分类 按运输对象分 ①道路旅客运输合同;②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营方式分 旅客运输合同:

  班车客运合同、旅游客运合同、包车客运合同、出租客运合同、行包运输合同和客运服务合同等

  其中班车客运合同又可分为直达班车客运合同、普通班车客运合同、城乡公共汽车客运合同等

  货物运输合同:

  普通货运合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合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合同、道路危险品运输合同

  其中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合同又可分为集装箱运输合同、冷藏保鲜运输合同、罐式运输合同等

  按是否有涉外因素分 ①国内道路运输合同;②涉外道路运输合同

  按保险方式分 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保险运输合同、货物保价运输合同

  按是否支付运费分 ①有偿道路运输合同;②无偿道路运输合同

  二、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合同

  (一)机动车辆维修合同

  1.机动车维修合同的概念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为定约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机动车辆,使其恢复原状或原有价值,定约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机动车维修合同的特征

  (1)机动车维修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

  (2)机动车维修合同强调履行的协调性。

  (3)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4)机动车维修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3.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内容,包括:

  (1)承揽的标的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4)承揽的报酬

  (5)材料提供

  (6)履行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4.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履行

  (1)承揽人的义务

  完成工作、按约定提供材料、检验材料不得随意更换、接受监督、支付成果、妥善保管

  (2)定约人的义务

   按约定提供材料、支付报酬、协助工作

  (二)车站服务合同

  车站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指站场经营者与进站的运输经营者依法自愿签订的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和汽车货运站服务合同。

  1.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

  客运站经营者的义务:

  如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不得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及功能;按月和进站的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公平公正;设置较为齐全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乱收费;制定应急预案等。

  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应在发车前30分钟备齐手续等待发车;不得无故延误、停班等。

  2.汽车货运站服务合同

  货运站经营者的义务:与客运站经营者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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