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公路)复习: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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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特征
1.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道路客运经营者与旅客达成的旅客支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客运经营者按车票规定内容将旅客运送到指定地点的协议。
班车客运合同:旅客和班车客运经营者订立的运送合同。
旅游客运合同:旅游客运经营者与旅游游客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
包车客运合同:指运送人与用户就将客车包给用户(旅客),在用户的指示下进行运输的合同。
出租客运合同: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与旅客订立的运输合同。
2.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特征
(1)道路客运承运人既可以是汽车所有人,也可以是司机个人。
(2)道路客运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通常是以标准合同出现的。
(3)车票是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4)道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客运经营者售出车票为准。
(5)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对旅客没有特定要求,任何人只要持票就可以乘车。
(6)旅客是自然人。
(7)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合同等是实践性合同,包车客运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承运人的基本条件:道路客运经营者的资格条件、营运客车的条件、驾乘人员的条件。
① 道路客运经营者:
道路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许可方可参加运营。
可以是国有运输企业,也可以是民营运输企业,还可以是个体经营业户。
② 营运客车:
营运客车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验车合格,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满足营运要求。
③ 客车驾驶人员:
必须持有相应的准驾证,并具备一定业务知识。
(2)客运车票的相关规定
车票应写明到发站点名称、发车时间、班次、发售日期和票价等内容。
售票方式可采用车站售票、站外设点售票、随车售票、上门售票、电话订票等。
道路客运车票分为:全价票、儿童票、伤残军人票等。
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一次完毕行程为有效期限。
对于退票、误乘和漏乘、遗失车票、无票乘车等情形,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旅客行李、包裹的运输
旅客托运行包,应有站方开具汽车旅客运输行包票,一般不超过40千克。
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每张全票免费10千克,每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超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占座位时按实际占座位数购票。
4.旅游客运合同的特殊规定
(1)旅游客运的发车站点除符合一般站点的规定外,还应设置旅游区线路图、景区简介、公布旅游车型、导游服务项目等。
(2)旅游车上应备有饮水、常用药等服务性物品。
(3)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使用旅游客票。
(4)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退票须在开车前办理,退还原票款中运费部分;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退票按班车退票办理,旅客中途终止旅游的,不予退票。
5.包车客运合同的特殊规定
用户要求变更使用包车时间、地点或取消包车,须在使用前办理变更手续。
运输经营者要求变更也须与用户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
包车必须使用包车票,不得使用其他票种。
6.出租车客运合同的特殊规定
(1)出租车要安装经有关部门检验、合乎标准的计价器。
(2)出租车客运的计费方式分为计程和计时两种。
(3)空驶出租车受乘客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载。
二、合同要约
1.要约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之一,依照我国《合同法》,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明确的意见表示。
(2)要约的成立条件
① 要约的目的必须是订立合同。
②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招商广告、发宣传价目表等都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只表达了一种愿望,但是没有提出合同的内容。
在道路运输合同中,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特别之处,在于要约人往往只能就运输的起点和终点等有限条款为意思表示。
2.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就是要约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人:托运人、旅客
受要约人:承运人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或受要约人了解了要约内容时生效。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其要约的约束,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原则上可以撤销其要约。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对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但不负担承诺的义务。
3.道路客运合同中要约的表现形式
(1)先购票、后乘车情况,旅客买票即为要约,旅客为要约人。
(2)先上车,后买票,视情况而定。
对于城市公交运输:
认为旅客乘车行为即为要约。
对于长途客运:
在客车运行途中,旅客招拦车辆行为即为要约。
在车辆停驶状况下,经承运人许可,旅客登乘车辆,则首先做出明确意思表示的人的行为即为要约。
未经承运人许可,旅客登乘车辆后,旅客或承运人提出购票或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
(3)出租车客运,旅客招拦出租车即为要约。
(4)采用取票制的预订客票情况,旅客取票并付款行为即为要约,预订行为不是。
(5)采用送票制的预订客票情况,承运人送票即为要约,预订行为是预约合同。
(6)包车运输情况下,旅客填写“汽车旅客运输包车预约书”即为要约。
三、合同履行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规定的期限、班次将旅客运送至旅行目的地
(2)保证运输安全
(3)车辆必须处于适运状态
(4)为旅客旅行提供良好的服务
(5)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
(6)途中遇到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力抢救
(7)关于其他法律规定的运输义务
2.旅客的主要义务
(1)支付规定的运费票价
(2)遵守承运人的规章制度,保障运输安全
(3)不携带危险品及其他限带禁运物品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托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
2.合同的解除(终止)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托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终止旅客运输关系的法律行为。
3.旅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班车开车两小时前,旅客可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
当次班车开车时间两小时前可办理退票解除合同,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由旅客原因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旅客承担责任和费用。
4.客运承运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班车在始发站停开、晚点或变更车辆类别时须及时公告。
由于承运方变更合同引起旅客退票,须全额退款,要求改乘,由车站负责签证。
变更车辆类别,应退还或补收票价。
班车运行途中变更路线或绕道,票价差额不退不补。
包车运输的客运承运人要求变更合同的,须事先与用户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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