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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秘书资格(四级)基础知识复习(27)

更新时间:2013-04-18 01:41: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1、假名冒牌表现:

  ①假冒他们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品牌特有名称、包装;③擅自使用他们企业名称或姓名;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

  2、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

  3、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将至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业销售商品。

  4、监督检查部门职权:①询问权;②查询复制权;③检查权;④处罚权。

  5、可以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形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①民法责任;②行政责任;③刑法责任。

  7、行为责任包括:①强制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没收非法所得;③处以罚款;④吊销营业执照。

  8、劳动适用于:

  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③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

  9、劳动就业原则:①平等就业原则;②双向选择原则;③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④禁止雇用童工原则。

  10、劳动法规定,对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实行特殊政策,给予特别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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