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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全省资源税收入管理体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23 16:09: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全省资源税收入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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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资源税财税体制,合理划分省与州(地、市)政府间分配关系,适度增强省级财政统筹调控能力,有效促进全省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全省资源税收入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维护地区既得利益。以各州(地、市)应得的资源税收入核定补助基数,不触动资源所在地政府的既得利益。 

  (二)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因调整资源税税收级次省级增加的收入,仍通过增加安排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地质勘查等形式,全部用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三)统一税收征收管理。调整后的资源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平稳运行,利于税收征管。(四)就地分级次入库。资源税收入按确定的省与州(地、市)分享比例就地就近征缴报解入库,努力降低征收成本。 

  二、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确定的应由地方政府征收的所有资源税税目。 

  (二)分享比例。全省资源税收入全部按省与州(地、市)四六比例分享,即:省级分享40%,州(地、市)分享60%. 

  (三)基数确定。以各州(地、市)2010年度资源税实际完成数为核定基数,对省级分享后影响地方政府既得利益部分,列入以后年度省财政对各地的结算补助。对资源税政策调整后相关地区增量影响部分,三年内(2011??2013年)省级财政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或安排财力性补助予以弥补。以上资源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各地税务部门按本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省级和州(地、市)、县国库。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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