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及省地税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项目管理的认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项目将由过去的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这种管理方式的转变,给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必须在全面掌握企业税收管理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因此,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管理理念,认真扎实地做好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管理工作。
二、做好对纳税人取消审批项目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
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时间集中的特点。各单位要根据《管理规范》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项目,应提请备案,原则上备案项目实行一年一备案制度,对于事前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一般应于年度申报前(有明确时间规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主管地税机关应实行一窗式受理服务,在受理纳税人备案项目时,应向纳税人出具《税收优惠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执行。《税务事项通知书》应有《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纳税人应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备案申请,合法获得税收优惠主体资格;要依法进行税收财务会计核算,严格划分和核算征税业务和享受税收优惠业务,正确计算税收优惠金额。如涉税优惠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于重新备案后执行。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后续管理,将其纳入纳税评估的必评事项,确保备案项目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各单位除对备案项目建立相关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台帐外,还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纳税人的全面核查评估工作。要着重审核纳税人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并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对,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重点审核其备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有效;审核其备案减免的适用政策是否准确,有无政策适用不当;审核其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相关调整事项是否到位,减免税额核算是否准确无误,备案有效期满后是否及时恢复纳税,等等。对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备案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备案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备案项目管理集体审理机制,集体审理机构的人员应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等人员组成,以确保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部分应在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目录范围内发生的经营业务,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如何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目录的条件,需要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证明、检测报告或其他资格证书等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参考依据。因此,各单位应加强与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起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营造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保证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到位。
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在出具报告、证明或年检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别,不断提高自身综合鉴证水平和管理能力,把好备案关口。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有误或有疑点的,应暂停其减免税资格,并同时向市局报告。
五、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6月底前,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备案项目逐户上报详细资料并分类上报具体企业名单及金额报市局备案;对500万元以下的备案项目分类上报具体企业名单及金额报市局备案。
各单位执行本规范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③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9]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
④《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⑤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部分废止);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部分废止);
⑦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
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②改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③转制科研机构以前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本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计划;
④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
⑦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
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
②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③文化部门批准的转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企业的转制方案;
⑤转制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转制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最近一个月);
⑦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⑨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
②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③经营有线电视网络证明文件;
④享受村村通营业税优惠情况说明;
⑤民政局行政建制社区(镇)、街道办事处、区委会(村)的划分标准;
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结构情况;成本费用分摊情况等;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在201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
②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③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④收入明细资料;
⑤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销售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⑥免税收入单独核算及成本费用分摊情况的说明;
⑦企业生产需要的其他辅助条件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取得文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占企业全部生产人员的比例说明;专用设备和工具拥有及使用情况介绍;残疾人接待室、假肢、矫形器制作室、假肢功能训练室设立情况说明等;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1)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1号);
⑦《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
②非营利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章程;
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
④非营利组织各项收入明细表;
⑤取得免税收入的各项证明材料:对于接受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应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入凭据;对于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拨款文件及与此相对应的银行入账证明;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收取会费的文件规定及收取会费的明细;对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计息证明;
⑥对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7.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1)政策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5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备案表》;
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市地税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提供的关于产品原料使用情况的说明(应主要针对原料名称与比例)、关于产品生产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文件)的关系的说明等;
④企业提供符合《目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⑤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省局以鲁地税发[2008]16号文件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相应的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③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明细账复印件;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其中,自主开发的还应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⑤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格式见国税发[2008]116号);
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⑦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⑧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报加盖受托方公章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支出情况,委托方开具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⑩市经信委或市科技局相关证明(能够证明该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范围,并达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复印件);
11对于集团公司分摊研发费用的,还应报送集团公司集中开发项目的立项书、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和分摊表;《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格式见鲁地税发[2009]16号);
1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9.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政策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表》;
②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残疾人证书的复印件;
④社保部门提供的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的复印件;
⑤银行为残疾职工的代发工资明细;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0.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企业申请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项目的,应提供该项目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说明;
③企业同时具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应报送减免税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别核算、相关费用分摊的依据和标准等情况说明;
④申请减免税应附送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如:
A、远洋捕捞减免税,应报远洋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B、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相关证明;
C、种子生产或经营项目减免税,应附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D、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附养殖的品种说明及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等;
E、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减免税,应报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计划书(农技推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定义范围确定);
⑤对于按规定可不办理许可证的,应附相关的资料进行说明;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指企业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3)主要报送资料: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资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①《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③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④申请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⑤申请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⑥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多种经营项目的,应报送公共基础设施单独核算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况说明;
⑦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按照财税[2009]166号不同类别不同项目所规定条件,报送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根据全国性规划设立的,应报送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文件复印件(并对其中涉及本项目的规定应进行特别标注);对于需要通过相关验收的,应提供验收报告等;
③该项目的主要工艺或功能说明及促进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的作用;
④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报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单独核算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况说明;
⑤取得第一笔经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对于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复印件;
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③对于居民企业向境外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与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4.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政策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25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2005]40号令);
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商务部令第57号);
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3)主要报送资料:
继续执行青国税发[2008]51号文件规定,使用市局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
当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对当年年度申报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原备案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下一纳税年度,纳税人无需再次备案,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1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③《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④《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④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格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
⑤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⑥企业当年度人员结构情况说明,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及人员结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单独说明;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政策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39号);
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2号);
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③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高新技术证书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如投资多个企业,应分户报送;
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
(1)政策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_____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
②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相关说明(按设备名称单项说明),内容应包括:A:企业概况;B: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该设备的情况,并附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着重说明该设备在相应生产环节的功能说明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C: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D:对申请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本年度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③设备说明书中相应参数系数部分和购买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关技术约定或协议部分复印件;
④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⑤所申请设备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⑥已经市发改委、市安监局认定符合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证明;
⑦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8.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1)政策规定:
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③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⑤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备案表》;
②企业申请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说明。内容包括:A:需要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功能、工艺流程图;B:实行加速折旧的原因及情况说明;对企业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提供该项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新旧程度、技术部门出具理论上尚可使用年限说明等;C: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摊销额的说明;
③该项资产购置的发票复印件及相关的明细账复印件;
④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⑤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9.其他减免税(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软件生产企业:
(1)政策规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和信息化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09]第009号);
④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⑤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⑦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由本企业开发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还应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对于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的,应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申请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④获利年度说明;
⑤职工花名册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花名册;
⑥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含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及其相应的销售收入明细(对于自产软件收入应单独标注说明),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明细表;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政策规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④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明细,对其中自主设计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应单独说明;
③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④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政策规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请参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④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③获利年度说明;
④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⑤集成电路产品列表及相应的销售收入明细,对于其中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应作单独说明;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动漫企业
(1)政策规定: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2)政策依据:
①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号);<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②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9]18号);<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级认定机构颁发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国家颁发的“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及相应的收入明细,对于属于企业自主开发的产品应作单独说明;
④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明细;
⑤获利年度说明;
⑥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发生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事项的,应提供发证单位出具的办理变更手续;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政策规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经省科技、商务、财政、国地税和发改委等部门联合认定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申请减免税当年相关经营情况证明。包括:
A、企业本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外包收入明细,并附相关的企业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资料;
B、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