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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导:虚假伪造会计报告的区分

更新时间:2013-04-25 13:39: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与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区分

  【详细】《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伪造属于无中生有)

  (1)伪造会计凭证主要表现有:

  ①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②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2)伪造会计账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不按要求记账,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2.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变造属于在真实会计资料上进行改造)

  (1)变造会计凭证主要表现为:

  ①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②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

  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举例:A单位会计王某采用涂改手段,将金额为10000元的购货发票改为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变造会计凭证。

  (2)变造会计账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如改变会计账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

  3.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相关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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