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和谐纳税环境构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自查年度
自查对象应当对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3个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内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不含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税款)。
四、自查要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011年4月1日到2011年4月18日期间,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税费时,要如实注明税费所属期限,准确计算缴纳滞纳金。
自查结束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开展税收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除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将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向社会公告;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及具体自查程序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dl-l-tax.gov.cn)同时发布,纳税人可登陆网站查询。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自查程序
自查发现问题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填写申报表,按照原申报方式申报。窗口申报的,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网上申报的,进入“补充申报”界面申报。
自查未发现问题的,不需要补充申报。
自查申报受理截止至20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