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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实务》精选讲义第四讲17

更新时间:2013-06-17 12:56: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经济师频道编辑为您整理汇总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实务》精选讲义第四讲相关重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请各位考生注意关注环球网校关于2013年备考的信息,祝您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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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标与签发中标通知书

  ■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部门

  ◇评标报告有全体成员签字,如持有异议,可以书面阐述意见与理由,不签字又无书面陈述理由,视为同意结果

  ◇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解散经济师考试

  ■确定中标人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后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中标人必须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

  ◇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

  ◇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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