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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考点:房产税

更新时间:2013-06-18 18:55: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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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大家提供2013年11月理财规划师考试考点系列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之用,详见下文

  房产税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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