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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模拟题7

更新时间:2013-06-24 21:01: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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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报告判读题

  (一)

  1.报告中估价对象的最佳利用方式不恰当。存在的问题

  (1)不符合政策(别墅类高档住宅为国家禁止产业用地)。

  (2)不合法(规划批准为多层住宅)。

  2.估价报告中可以作为判断土地最佳利用方式的指标或者因素

  (1)设计批复。

  (2)用途为多层住宅小区。

  (3)容积率1.5。

  (4)建筑覆盖率小于或等于35%。

  (5)环境状况表明很适合修建住宅。

  (6)地质状况表明只适合修建多层住宅。

  (7)本区域对多层住宅需求较大。

  3.如果采用市场案例分析确定,在选择案例时的要求

  (1)多层住宅用地。

  (2)位于本区域(或同一市场圈等)。

  (3)近期(不超过3年)。

  (4)正常销售。

  (5)规模相当。

  (6)档次相当。

  (7)其他合理答案。

  4.不动产开发前期费用中不应计入的项目

  (1)电缆铺设费用。

  (2)排水管道费用。

  5.总售价、建造成本、销售费用、利息、利润的计算式

  (1)总售价=3500元/m2×35000m2。

  (2)总开发费用=[700+(2450+2103.97+227.70)]万或:建造成本=700元/m2×35000m2。

  (3)销售费用=12250万元×8%。

  (4)利息={[(P+700)×(1+6.03%)2-1] +(2450+2103.97+227.70)×[(1+6.03%)2/2-1]}万元。

  (5)利润=(P+700+2450+2103.97+227.70)万元×24%。

  (二)土地估价报告改错题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错误:

  第一部分总述

  (1)估价依据中,缺少估价对象土地证书或权属证明。

  (2)估价依据中,“××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提法太笼统,未说明与本次评估有关的

  法律、法规是哪些。

  (3)估价定义中,未说明是什么权利的土地价格。

  (4)估价结果中,缺少楼面地价。

  (5)缺少“估价结果一览表”。

  (6)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中,缺少估价假设条件、资料来源、估价结果有效的条件等事项的说明。

  第二部分估价对象描述及地价影响因素分析

  (7)土地位置状况中,缺少土地用途、土地级别的描述。

  (8)土地权利状况中,缺少他项权利状况的描述。

  (9)建筑物状况描述不详。

  (10)地价影响因素分析中,缺少一般因素的描述。第三部分土地估价

  (11)估价原则中,缺少与本次估价方法紧密相关的替代原则、预期收益原则等。

  (12)未说明估价方法选择的依据。

  (13)收益还原法中,租金与价格概念混淆,“比准价格”应为“比准租金”。

  (14)未说明客观租金计算方法的选择依据。

  (15)折旧中耐用年限不能直接用房屋使用年限60年。

  (16)出租总费用中漏计税费项目。

  (17)未说明综合还原率确定的过程及依据。

  (18)总楼价计算中的使用年期应为土地的使用年限40年,而不能用房屋剩余使用年限45年。

  (1 9)收益还原法估价结果无单位地价。

  (20)市场比较法的基本情况表中,估价对象的用地面积、重置单价与报告前面的叙述不符。(21)市场比较法中,缺少比较因素选择的程序。

  (22)比较因素中还应有容积率等的修正。

  (23)未说明地价指数的来源依据。

  (24)估价对象与比较实例C的交易时间相同,但确定的地价指数不一致。

  (25)未说明由三个比准价格确定土地单位面积地价的方法及原因。

  (26)地价的确定中,描述是采用两种方法估价结果的算术平均数,实际计算则采用的是加权平均数。

  (27)地价的确定中,估价结果无大写。第四部分附录

  (28)缺少估价对象房屋产权证。

  (29)缺少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30)缺少估价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31)报告的文字描述不够规范,如:“可比实例”、“房屋占地地价”等不规范提法;以及将估价对象的许多基本情况不在“估价对象描述”中介绍,而在收益还原法中作较多的描述。

  (三)土地估价报告改错题: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错误及其致错原因第一部分总述

  (1)估价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2002)》的通知([20011国土[籍]字第

  180号)是旧的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不应作为估价依据。

  (3)估价依据缺乏土地估价技术规程。

  (4)地价定义不清楚,未明确待估宗地的设定用途、年期、土地开发程度等内容。

  (5)使用说明中,待估宗地的土地面积、土地权利状况等应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

  (6)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供委托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使用为错误说法,“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应供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估价报告审核或备案以及估价机构存档用。

  (7)缺少土地估价师签字栏。

  第二部分估价对象描述及地价影响因素分析

  (8)估价对象描述中,待估宗地的容积率应为0.81。第三部分土地估价

  (9)成本逼近法的计算公式有误。

  (10)成本逼近法中,税费不应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1)成本逼近法中投资利息计算错误,土地开发费的计息期应为半年,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投资利息=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开发周期×5.85%+土地开发费×开发周期×1/2×5.85%。

  (12)投资利润计算错误,计算投资利润时,投资利息不应计算利润。

  (13)计算增值收益时,应以成本价格乘以一定的增值收益率,成本价格应包括投资利息。

  (14)增值收益率有打印错误。

  (15)成本逼近法计算待估宗地的价格有误,计算结果是无限年期的价格,应进行土地使用年期修正,修正为50年期的价格。

  (16)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未明确基准地价的内涵,包括颁布日期、用途、基准地价、开发程度等。

  (17)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待估宗地的容积率应为0.81,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00。

  (18)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待估宗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根据估价目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设定为最高出让年限50年,与基准地价年限相同,不必进行年期修正。

  (19)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期日修正系数有误,未明确2005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的地价变化情况。

  (20)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计算结果有误。

  (21)地价的确定中,未说明结果确定方法的依据。

  (22)地价确定中,两种方法的权重和不等于1.0。

  (23)估价结果中,总地价没有大写。

  (24)缺少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第四部分附件

  (25)缺少待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6)缺少估价对象的照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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