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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辅导: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更新时间:2013-07-15 16:13: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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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法干警考试辅导: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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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的概念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2.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性质和依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以宪法和法 律为依据,代表人民的意志,能够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因而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国家权力 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公安执法外部监督。

  3.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 欠姿机!袭用人艮善家身铽名筐竺..

  察机关均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途径

  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

  (2)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3)依法改变、撤销受监督机关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

  (4)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 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

  (5)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

  (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二、行政监察制度

  1.行政监察制度的概念

  行政监察制度,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行 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

  2.行政监察制度的性质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 职能的主管机关,主要任务和职能是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公 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人民警察作为公务员,都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

  3.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权、监察程序等。根据规定,监 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 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4.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活动中依法拥有以下职权:

  (1)检查权,即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实施检查的权力。

  (2)调查权,即对监察对象就特定事项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

  (3)监察建议权,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

  (4)处分权,即依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5.行政监察机关对警务活动监督的方式

  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是:

  (1)经常性的一般检查,即通过对监察对象执法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使监 察对象严格执法,改进工作;

  (2)专项检查,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 内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专门检查,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改进意 见,以消除和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3)立案调查,即监察机关对在一般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检举控告的,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立案程序开展调查活动。

  三、检察监督制度

  1.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

  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

  2.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 负有检察监督之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的程序实 现的。

  3.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

  检察监督制度对于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 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检察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形式是:

  (1)立案监督

  ①立案监督的概念。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行使监督职权,或者接受被害人请求而行使监督权,对公安机关 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②立案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立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 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 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 立案。

  (2)审查批捕

  ①审查批捕的法律依据。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保障这一措施的 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行。”

  ②审查批捕的内容和形式。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3)审查起诉

  ①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 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②审查起诉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是:a.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b.有无遗漏罪行 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c.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d.有无附带民事诉讼;e.侦查活动是否 合法。 :•

  ③审查起诉的形式。a.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并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作出提起 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b.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①侦查活动合法性监督的内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内容是发 公凑机茗?用人民鲁睿考诔告用教封―

  现和纠正下列违法行为:a.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b.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 手段收集证据的;c.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d.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e.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f.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g.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 撤案的;h.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i.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 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j.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k.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的行为的。

  ②侦查活动合法性监督的形式。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情节和后果,分 别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执行监督

  ①执行监督的概念。执行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实行监督,以 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

  ②执行监督的内容。其内容主要有:a.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 b.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c.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d.对判处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③执行监督的形式。人民检察院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通过参与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通过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追究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对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四、行政诉讼制度

  1.行政诉讼制度的概念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

  行政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的三大诉讼之一,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即解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纠 纷,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引起的争议。

  (3)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 政机关,它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因此,行政诉讼制度又通俗地称为“民告官制度”。

  (4)主管审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起和审理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受案条件和程序。

  (5)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予以维持;对于违 法的行政行为,判决予以撤销;对于显失公正的不当行政行为,判决予以变更。

  (6)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

  3.行政诉讼制度的性质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 以,行政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

  4.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终能够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于 保障人民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促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 政府威信,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5.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 案件。

  6.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社会监督制度

  1.社会监督制度的概念

  社会监督制度,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妾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 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2.社会监督制度的性质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形式来实施。与国家机关的监督相比,社会监督一 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但这种监督具有道义上、舆论上的压力,它是国家机关监 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因而也是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 家管理和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建立于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具有重要意义。

  3.社会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1)人民政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

  (2)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批 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进行。

  (3)公民个人的监督,即公民个人对公安机类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批评、建议,对违法或不当行 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对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处理有权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 讼,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补偿自己的损失。

  (4)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是新闻机构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揭发、检 举和控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渎职行为。

  4.完善社会监督制度的意义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这体现了 《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自觉、有效地接受人民群众 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改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 权,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队伍中的问题,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5.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形式

  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形式主要有:警务公开制度;“110”接受

  群众投诉制度;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

  (1)警务公开制度

  ①警务公开制度的建立。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公安部于1999年6月10日发出 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警务公开制度。

  ②警务公开的含义。警务公开是指依法公开警务活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把各项警务活动置于广泛的社 会监督之下,以促进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严格、公正地执法。

  ③警务公开的内容。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 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这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制度和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律等。

  ④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a.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r b. 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 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c. 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 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和 办事;d.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e.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 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

  (2) “110”接受群众投诉制度

  ①公安机关的“110”电话,本是接受群众报警、求助的电话,但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快捷、 有效地监督公安工作,’2000年2月23日,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中,赋予 了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投诉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新职能。

  ②公安部于2000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电话投诉工作的通 知》规范和完善了这项制度。a.按照规定,凡群众发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可以 直接拨打“110”进行投诉;b.各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迅速进行调 查、处理;c.具体承办群众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 台备查。3日内难以办结的,应当告诉投诉人办理进展情况;d.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投诉,要将查处情况及 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对上报的处理情况要认真审查,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办理程序上确有错误,应限期予 以纠正;e.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的情况应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给被投诉对象,严禁对 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将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

  (3)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

  ①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的建立。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提高广大民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警民关系,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聘请特邀监督员 制度,并于1998年7月22日颁布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具体规定了特邀监督员的条件、职责、职 权和监督工作要求。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公安部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干部、 新闻单位记者中,聘请了首批31位特邀监督员。同时也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把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作为健全 公安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各级公安机关通过聘请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强化了监 督制约机制,对加强公安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增强广大民警的法律意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②特邀监督员的职责。a.对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b.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c.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 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③特邀监督员的职权。与其职责相适应,特邀监督员有下列三项职权:a.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b.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了解所反映和转送的检举、控告和建议、 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c.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并 答复质询。

  ④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重视特邀监督员工作。a.特邀监督员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各级公安机 关和公安民警必须予以积极的协助和配合,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虚心诚恳地接受,认真纠正和 改进,并将情况及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b.对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 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要认真进行查处;c.对特邀监督员就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的 质询,要认真负责地作出答复或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特邀监督员的质询;d.对 于不尊重、不支持特邀监督员工作,不虚心接受监督的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以违纪论处,视情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特别是对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设阻干扰或者打击报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 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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