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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3-07-18 10:38: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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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拾得遗失物的处理1、首先注意拾得遗失物和抛弃物的区别2、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1、首先注意拾得遗失物和抛弃物的区别

  抛弃物是适用于先占的,但是遗失物,盗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因此拾得遗失物最后需要返还的。

  2、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返还:如果知道权利人,应当立即返还,如果不知道,可以交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知道权利人的通知其来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发布招领公告,自相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起无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 但是不必支付报酬(除非有悬赏公告)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的需要赔偿损失。

  3、相关利益关系

  如果无处分权人拾得遗失物后,然后将其处置卖给不知情的第三方(注意这里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第二可以要求现有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的处理,可以要求直接返还(无偿),则不知情第三方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如果是拍卖机构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获得,则原所有权人应当支付同等的对价给现有的占有人,然后再找无权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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