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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3章第1节:税收概述

更新时间:2013-07-30 09:19: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天津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3章第1节税收概述讲义。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居第三位。考点比较集中。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由于税法涉及税额的计算,因此,各种题型均会涉及计算问题。主要考点为:税收的特征和分类,税法的构成要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和税收法律责任。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范,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

  2.无偿性。是国家征税既不归还纳税人,也无需向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

  3.固定性。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和税收制度预先规定每一种税的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和征税标准等,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固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定标准征收,二是连续征收。

  【重点提示】掌握税收的三个特征,容易考多项选择题。

  (三)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分类方法:

  1.按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税收分类方法。

  (1)流转税类以商品销售收入或非商品营业收入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类以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以后的净所得为征税对象。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的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税类。

  (4)资源税类,是以纳税人开采的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此类。

  【重点提示】注意资源税类和资源税种是两个概念。资源税类除了包括资源税以外,还包括其他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的印花税、屠宰税等都属于行为税类。

  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可以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是以从事工业、商业、服务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各种税收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该类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商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

  (2)关税类,是指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该类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3.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指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归属中央政府的税种。如: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税,是指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归属地方政府的税种。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都采取从价计征形式;

  (2)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数量等物理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实行从量计征形式;

  (3)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对卷烟、白酒征收的消费税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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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重点)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在征税方面的意志,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故税收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税收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2)税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规章。在我国,具体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应当具备的基本因素的总称。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重点提示】掌握住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征税人应该是国家或政府,具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主要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也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它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税目的一般有两种:一是列举税目,即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一个税目下设若干子目;二是概括税目,即把性质相近的产品或项目归类设置税目,如按产品大类或行业设置税目等。

  【重点提示】注意征税对象和税目的区别。

  5.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个比例征收的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定额税率是按照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直接规定一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几个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①全额累进税率指对按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相应的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当征税对象数额提高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全额都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②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当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③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如土地增值税。

  【重点提示】注意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掌握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的区别。

  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是与征税对象相关的、合理的数量特征。一般选择征税对象的价值、价格或征税对象的某些物理数量特征。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和劳务活动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在从生产到消费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流转环节。分为两类,即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1)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如对金银珠宝征收消费税。

  (2)两次课征制是指在商品流转环节中选择两个环节征税的制度。

  (3)多次课征制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选择多个环节征税的制度。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通常由两个部分组成:税款结算期和税款交纳期。

  9.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具体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2)起征点。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属税基式减免的一种。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增值税等对个人均规定有起征点。

  (3)免征额。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始终免于征税的那一部分数额,也属税基式减免的一种。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提示】注意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1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税法应承担的后果,是税收强制性特征在税制上的具体体现。对纳税人而言,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如下:

  (1)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对超过法定期限纳税者除责令其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处以罚款

  (3)建议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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