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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3-08-05 11:06: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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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符合通知规定的5个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辨析259页的一般规定与284页的特殊规定。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规定的比例条件: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的75%,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和分立――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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