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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更新时间:2013-08-05 11:17: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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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包括1、概念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类推适用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概念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条评析】《票据法》21条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法条评析】《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类推适用:

  (1)形式合法的无效出票行为的收款人,背书转让给他人。

  (2)票据行为完成记载后遗失、被盗。

  (3)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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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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