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第8章基础讲义:发票管理
更新时间:2013-08-08 16: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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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讲解“发票管理”知识点
三、发票管理
发票根据其作用、内容及使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票管理的内容(掌握)
1.发票印制管理
(1)发票印制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指定企业印制。
承印发票的企业,必须经税务机关授权,领取《发票准印证》,根据税务机关发出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
(2)发票印制审批
自用发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3)发票的设计、防伪管理、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禁止在境外印制。
2.发票领购管理
(1)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 |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还应该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用。 |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 |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
(3)发票领购方式 | 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 |
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第四,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
第五,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第六,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七,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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