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撤销权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撤销权

更新时间:2013-08-15 10:45: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撤销权主要内容 1.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3.撤销权诉讼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

  撤销权概念: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可撤销的行为)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会计硕士课程上线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定金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代位权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抗辩权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