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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法律法规与政策5.3

更新时间:2013-08-15 10:55: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第5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5.3评标委员会

  5.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组成。

  (1)招标人的代表

  招标人的代表,可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老师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还应有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且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5.3.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

  (2)签署评标报告

  由每个成员签字认定后,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

  (3)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4)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

  (6)接受参加评标工作的劳务报酬

  (7)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5.3.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3.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1)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老师,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老师,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老师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老师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 评审老师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 评审老师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 评审老师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④ 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⑤ 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老师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5.3.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3)政府采购项目

  1)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老师,不得再作为评标老师参加评标。

  2)采购人不得以老师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

  4)评审老师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

  5)评审老师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老师回避。

  有利害关系: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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