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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常考知识点:继承权

更新时间:2013-08-23 00:35: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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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大家提供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常考知识点系列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之用,详见下文

  继承权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继承人,还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1)生父母对其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并且继承权不以有无抚养子女的事实为条件。

  (2)养父母与生父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是养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养父母离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除;二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消除。

  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

  与生父母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同时也是法定的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亲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2.养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间、养子女与养子女间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相互享有继承权。

  3.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间继承权的发生,并不以继父母子女间发生的抚养关系为依据,而是以继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扶养关系为依据。

  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属于姻亲关系。从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上讲,姻亲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他们之间没有赡养、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但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突出特色,我国也是世界上惟一在《继承法》中作此规定的国家。

  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看:一是对老人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二是对老人进行了经济上的扶助和供养;三是对老人的赡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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