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标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同步习题7
民营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
[背景]某民营企业为职工建造宿舍,向本地6家建筑施工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6家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编制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给
该民营企业。该民营企业在开标前成立了评标委员会,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开标、评
标。最后,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了前三名投标人为依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
向该民营企业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但该民营企业未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
中确定中标人,而是向一家评标委员会并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了施
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
施工过程中,适逢钢材大规模涨价,承包人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由于该价款变更占总投资的比重较大,该民营企业拒绝了承包人的要求。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承包人书面通知该民营企业解除合同并立即撤出施工现场。该民营企业于是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重新进场施工。承包人答辩认为合同无效,要求发包人支付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问题]
(1)该民营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吗?
(2)该民营企业的招标行为适用《招标投标法》吗?
(3)该民营企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是否合法?
[分析]本案例考核的要点是必须招标的规模和范围、《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等。
虽然招标投标行为属民事行为,但是由于招标这种采购方式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采
购过程中能够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目的。为此,《招标投标法》对使用公
共资金或者对质量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作出了依法必须招标,而对其他
类项目,则由招标人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
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
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对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将其化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进一步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涉及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本项目为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职工宿舍,从性质上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建设工程项目,那么是不是就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其含义是指: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定强制
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
该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
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
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
[参考答案]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淘
号令),该民营企业自建职工宿舍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该民营企业对此项目可
以进行招标,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2)该民营企业向6家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由评标委员会开
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此过程属于典型的招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
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活动都适用该法,所以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招
标投标法》。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七条又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所以,该民营企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
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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