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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解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更新时间:2013-09-05 09:29: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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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解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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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

  2.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售出代销货物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

  【解释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释3】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释4】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5),不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

  【解释5】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解释6】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所涉及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3.混合销售

  (1)一般规定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解释】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或者一并征收增值税,或者一并征收营业税。

  (2)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非根据主营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兼营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5.特殊项目(P328)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销售

  ①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②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6)发行报刊

  ①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不征收增值税。

  ②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7)移动电话的销售

  ①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8)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9)预制构件

  ①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②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解释】(1)先在车间生产,后移送到工地的,征收增值税;(2)在建筑现场制造、无需移送的,不征收增值税。

  (10)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①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②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1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

  ①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②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15)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6)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解释】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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