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监理师考点:四大法律陷阱亟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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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法律陷阱亟待关注
陷阱一: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过高。租赁合同约定,若建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甲方应按每日欠费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建筑公司显然在签约时未对过高的欠付违约金有足够的认识,最终导致租赁公司按拖延的时间提出50万元的违约金。虽然建筑公司在法庭中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率即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但最终并未能取得法庭的支持。
陷阱二: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租金递增。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如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价递增20%,租赁合同变更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在本案中,实际租赁期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00天,租赁公司在主张租金时将租金自第101天起提高至原租金的120%。
陷阱三: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可以暂存租赁物,期间租赁公司仍享有租金收益。租赁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交付租赁公司周转材料包括归还租赁物和暂存租赁物两种行为,而暂存的周转材料,租赁公司有保管义务,建筑公司可以根据需求随时调取,但租赁公司仍可以计取租金收益。这与验收后归还租赁物属于不同的法律行为。在本案中,租赁公司对于建筑公司交付的周转材料出具了暂存单而并未出具归还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仍有对周转材料的使用权,而租赁公司在暂存期间仍享有收益的权利。建筑公司的操作人员因不熟悉上述约定的区别,造成了重大损失。
陷阱四:合同约定需要赔偿的物资需要在付清全部租金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赔偿手续,否则建筑公司仍需要支付租金。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存在大量灭失或毁损的物件,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早已在施工期间灭失或毁损,因此,租赁公司在诉讼中一方面计取该部分物件的租金,另一方面要求归还上述物件或进行等值赔偿。而且该部分的物件由于已无法归还,因此租赁公司要求在诉讼期间该部分租金将继续计取,相应的违约金也继续计取,直至判决生效。
施工组织:房建,市政,道桥,水利,岩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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