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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公路监理师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更新时间:2013-09-11 14:24: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公路监理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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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该条的规定表明,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程序。换言之,是当事人各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1、要约

  1〉要约的涵义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1〉要约应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人须表明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3〉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的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对要约邀请的涵义和常见形式作了规定。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要约邀请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4)要约生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是指要约自此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及失效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欲使已经生效的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z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撒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生效的要约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其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l〉承诺的涵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1) 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参阅《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

  (3) 承诺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参阅《合同法》第28、29条的规定):

  3)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通知的方式",包括承诺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行为"方式,是指承诺人直接以履行合同的行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施工组织房建,市政,道桥,水利,岩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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