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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常考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

更新时间:2013-09-16 22:49: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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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理财规划师频道为大家提供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常考知识点系列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之用,详见下文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1、民事行为的成立 成产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行为人意思表示要真实;(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行为的生效

  三、无效民事行为

  1、类型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2、法律后果

  如正在履行,应停止履行,按下列原则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四、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

  1、类型

  2、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变更、撤销

  (1)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4)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类型 (无权处分行为、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务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2、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3、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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